【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在饭店不慎摔伤后,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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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某在2017年9月23晚上在AA饭店参加朋友聚会,就餐后走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腿部骨折。林某某认为AA饭店未在其楼梯连接处安装栏杆,亦未采取铺设地毯等相关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摔伤。林某某多次向AA饭店请求赔偿其因治疗摔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但AA饭店认为,饭店相关的安保措施完善,不存在漏洞。林某某的摔伤是由于其粗心大意,没有看清楼梯道路所导致,同时林某某在当天就餐饮酒后神志不清,也导致其在下楼梯时缺乏必要的注意,而导致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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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AA饭店的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林某某摔伤的事故,根据本案证据,综合分析原因力、当事人的作用及过错等因素,原告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下楼梯时不看道路可能发生摔倒等意外事故,亦应当预见饮酒可能会对识别、预见及控制行为等能力产生影响,原告林某某在行走时不看道路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其对摔伤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AA饭店未在楼梯连接处安装栏杆等必要的安全设施,亦存在过错,致使原告林某某在摔倒时丧失了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事实发生的机会,应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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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主要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某某的摔伤主要是由于自身缺乏必要的注意导致的,应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AA饭店的经营场所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负担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在楼梯连接处安装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林某某的摔伤之间具有亦存在因果关系,则AA饭店应承担林某某摔伤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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