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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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8日,孟某某通过AA房产中介公司与白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孟某某名下的一处房屋以1000多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白某某,白某某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支付房款总价百分之十的首付款,剩余尾款由白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的付款时间等其他履行信息在合同中均有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市出台了房产限购令,依据规定白某某要支付的首付款大幅提高,而白某某用来支付房款的首付款有很大一部分是借款,此时已经无力负担提高部分的购房首付款,于是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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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该市出台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导致原告白某某首付款比例提高,该变化确实对白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产生重大影响,该影响属于国家的宏观政策所致,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应予解除,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故法院对原告白某某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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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因国家政策变更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并且该风险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合同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有所预见的商业风险,在该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终止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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