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最高额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承担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中旬,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某某货物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A公司向BB公司购买其公司生产的某某货物,并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若合同到期后BB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则AA公司有权要求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AA公司向BB公司给付的约定的预付款。之后,AA公司又与CC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CC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处厂房为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对BB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自本合同签订时起CC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抵押登记。CC公司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在AA公司的多次催促下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AA公司与BB公司的购销合同到期后,BB公司无力给付约定货物,AA公司以CC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自身损失无法得到清偿为由,向法院起诉CC公司,要求CC公司承担购销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CC公司是否应向A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责任犯罪的问题。AA公司与CC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形成抵押关系。CC公司对AA公司承担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和在BB公司无法清楚债务的情况下的担保责任。而AA公司在BB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未向BB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是先向CC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当说明的是,抵押合同仅为购销合同的从合同,且AA公司与CC公司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CC公司的义务范围,CC公司在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确实违反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但是该违约责任的性质应属于违反抵押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非属于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庭审中,法院已经将BB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法庭释明的情况下,BB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AA公司责则执意要求C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诉讼经济原则和正常认知,CC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依据合同约定在BB公司履行不能的时候承担担保责任,因而法院对于AA公司要求CC承担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从属于购销合同的从合同,系AA公司与CC公司之间签订的,旨在为主合同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合同,其与主合同在内容和目的上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CC公司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所负担的义务尽限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在BB公司履行不能时承担担保责任。AA公司在未向BB公司追偿的情况下,要求CC公司承担主合同履行不能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CC公司也没有此项义务,因而AA公司要求CC公司承担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诉求请求被法院驳回。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