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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关系的认定

2018-12-2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关系的认定【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AA有限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A有限向BB公司购买焦煤,一次性付清全款后,...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关系的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AA有限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A有限向BB公司购买焦煤,一次性付清全款后,BB公司向AA公司交付焦煤。AA有限公司将合同价款打到BB公司账户后发现BB公司并未如约交付焦煤。经查,BB公司在与AA有限公司订立煤炭买卖合同前,与CC公司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BB公司向CC公司购买焦煤,事后AA公司又与DD公司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货物的流向为:CC公司将货物卖给BB公司,BB公司将货物卖给AA公司,AA公司又将货物卖给DD公司;而财物的流向为:AA公司将钱款交付给BB公司后,BB公司将钱款交给CC公司,CC公司将钱款交给DD公司后,DD公司又将钱款交给AA公司的母公司AB公司。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经查,本案中尽管存在上述煤炭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并不存在货物的移转,而仅是资金的移转。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其中AA公司和BB公司作为出借方,CC公司作为借款方,DD公司在其中起到桥梁作用。同时关于BB公司主张AA公司与其母公司AB公司存在人员、财物混同的问题,由于AB公司作为AA公司的母公司,其有为AA公司代为收取货款的交易习惯,上述货款存在AA公司在AB公司的账户中不能以此认定为AA公司和AB公司之间存在财物混同,故法院认定AA有限公司与BB公司之间应为借款法律关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问题上,主要关注该交易链条是否闭合。本案中由于不存在货物的流动而仅有财物的流动,交易链条闭合,因而法院认定AA有限公司与BB公司之间仅存在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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