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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法院田玉斌贪污受贿

2015-03-18    作者:刘祚丹律师
导读:                     1999年7月10日,刘海以34万元的价格,将刘群昌所有的先飞面粉厂厂房及设备购买后,又购置3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并将先飞面粉厂更名为华丰面粉厂。...

            

         1999年7月10日,刘海以34万元的价格,将刘群昌所有的先飞面粉厂厂房及设备购买后,又购置3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并将先飞面粉厂更名为华丰面粉厂。同年12月1日,刘海将其厂以年租金4万元租赁给我生产经营。2001年4月,刘海因涉嫌犯罪退赃,将其厂资产委托检察院处置。我以22万元的价格优先竟买购得其厂(另给刘海30余万)后,将华丰面粉厂更名为齐三面粉厂,并投资200余万元对面粉厂予以改造,设备更新后进行面粉加工生产经营,与赵清成没有任何关联。

        2006年4月21日,法院以刘群昌连带清偿马高胜欠赵清成债务10万元,利息9万元,合计19万元为由,将齐道义正在生产加工的50多万斤的小麦、面粉、麸皮和企业的房地产、机械设备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致使小麦霉烂,面粉、麸皮变质,面粉厂关闭17天不能经营生产。后在襄阳市中级法院领导的训令下才予解封,给齐三面粉厂造成了83640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008年4月21日,枣阳市法院在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齐三面粉厂的价值200余万元的超出赵清成债务十几倍的房地产、机械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强制裁定执行给了赵清成后还不够,还逼齐道义再向赵清成支付偿还19万元租赁费,还将齐道义的私人住宅予以查封、冻结,致使齐道义全家老少至今无家可归,流离失所,生活乞讨,苦不堪言。

        2008年9月28日,法院以齐道义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为由,将齐道义拘留关押30余天,向其勒索现金10000元,出具欠条2万元,收缴、扣押、隐匿企业的投资账据,将一个已具有一定规模的、轰轰烈烈的新兴发展民营企业毁于一旦,将其企业的4百余万元资产化为乌有。

        执行齐道义错误

        1、执行没有依据。没有人起诉齐道义,没有人判决齐道义购买刘海面粉厂无效,没有人申请执 行齐道义,将齐道义面粉厂资产执行给赵清成错。

        2、执行依据错误。404-1号裁定是粮食批发市场诉刘群昌一案时的保全载定,保全的是先飞面粉厂的10间办公用房,对其生产车间、机械设备、3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查封保全,而且在赵清成2000年6月诉马高胜一案前的1999年9月16日就已经解封废止。法院以另一审结案件的已被法院解除、废止、无效的,与赵清成案无关的404-1号保全裁定,将齐道义的上述企业资产全部执行给赵清成错误。说白了,执行齐道义适用的是一个假保全裁定。

        3、执行程序错误。执行裁定认为“检察院出售给齐道义企业资产违法无效”与法无据。检察院违的哪个法?刘海将资产交给检察机关处置,说明其退赃,检察机关对其  变卖,收入国库,行使检察权,属刑事司法行为,未经行政诉讼判决确认,任何人不得认定其行为无效。至今包括刘海在内的无任何人对其诉讼或判其无效。民事执行裁定其行为无效,没有法律根据。将其资产执行给一个与其无关的赵清成,程序违法,侵害了齐道义的合法权益。

        4、执行查封错误。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刘海购买刘群昌处置的面粉厂资产后,不但付清了购厂款34万元,而且购置了3600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齐道义购买刘海委托检察院处置的面粉厂,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但已付清了购厂款40`万元,齐道义的面粉厂资产是经检察院善意取得的,没有过错。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执行齐道义资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5、执行行为错误。齐道义与赵清成间没有债权、债务、租赁关系,其资产是齐道义经检察机关公开变卖竞买的,既不是赵清成的财产,又不是赵清成的诉讼保全财产,也不是法院判定给赵清成的财产,赵清成对其财产就没有申请执行,法院将其价值240余万的,超出赵清成债权十几倍的资产执行给赵清成后,还执行齐道义再向赵清成支付19万元的租赁费,还用国家的钱向民政干部月工资几千元的赵清成司法救助几万元,没有法律根据。

        6、执行主体错误。将赵清成与齐道义作为执行与被执行财产主体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判定马高胜、刘群昌共同偿还赵清成的19万元债务。刘群昌将其先飞面粉厂卖给刘海后收益34万元,足以清偿赵清成债务后还余15万元,为什么不执行刘群昌,而执行齐道义?刘海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刘群昌先飞面粉厂的房屋和机械设备后,又购置土地使用权3600平方,办理了产权过户,将先飞面粉厂变更为华丰面粉厂。齐道义经检察院购买其厂,支付了40余万元后,又投资对企业改造、设备更新后,将华丰面粉厂更名为齐三面粉厂,价值400余万元。既便是执行,也应当依法由刘群昌诉讼申请执行刘海,刘海诉讼申请执行检察院和齐道义,双方返还已付的购买企业资产款,赔偿损失后,方可将其资产由齐道义处执行给刘海,再从刘海处执行给刘群昌后,才能将其资产执行给赵清成。法院未经上述诉讼、审判、执行程序,不执行刘群昌,将齐三面粉厂全部资产直接执行给赵清成,违背了合同法第58条,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71条规定,实属枉法裁判。

        7、适用伪证错误。(2006)枣法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的是张湾面粉厂财产,为什么将齐三面粉厂资产执行给赵清成?这种移花接木、错位执行没有法律根据。经查,就没有张湾面粉厂这个企业,赵清成与马高胜间以张湾面粉厂名义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马高生,均是其自行伪造的,未经工商登记的假证照、假名字。以其伪证,将齐三面粉厂资产视为张湾面粉厂资产,将齐三面粉厂执行给赵清成,实属假证据、假案!

正是上述假诉讼、假证据、假裁定、假判决、假案,花木移接,将齐三面粉厂400余万资产执行给与其无关的赵清成,故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破产,血本无存的重大损失后果。

  • 刘祚丹律师办案心得:刘祚丹律师,人称“京成大状刘”,当代法律应用大师。刘律师创立了法律人的正确信仰、正确价值观的;创立了《法律善合盈》平台;创立“成功三要素”方法论;有三十多年企业法律等服务经验,办理过七千多个案件,服务过万达集团等上市公司;原创培训课程《投资风险的法律防控》、《中国民营企业体检工程》、《证券法-资本的高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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