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在农家餐馆就餐时发生中毒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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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孟某某在自驾游玩的过程中,路过一处农家院餐厅,便在此处用餐。在就餐的过程中,孟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突然晕倒。经他人及时将其到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经诊断,孟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该农家餐厅,主张对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经查该农家院餐厅不具有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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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农家院餐厅不具备经营资格,临时搭建灶台开展餐饮服务。其中,其厨房的排烟通道设置不合理,致使孟某某吸入大量一氧化碳导致其中毒。孟某某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失与农家院餐厅的排气设施不合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给孟某某造成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应当有该农家院餐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孟某某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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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侵权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孟某某的中毒损害与该农家院餐厅不合理设置排气装置构成因果关系,具备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过错。因此该农家院应当负担对孟某某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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