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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责任承担

2018-12-25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责任承担【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夫妇由于平时工作较忙没有时间照料正在上小学的小段,于是两人商议,将小段送至某某教育...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责任承担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夫妇由于平时工作较忙没有时间照料正在上小学的小段,于是两人商议,将小段送至某某教育培训机构下设的学生托管班,并与该某某教育机构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于该教育培训机构下设的托管班中的辅导老师负责接送小段上下学,提供饮食,以及辅导小段的功课。合同签订后,段某某夫妇一次向去该教育培训机构看望小段时发现,其提供的饮食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该辅导机构并未按时接送小段上下学。于是段某某向该教育培训机构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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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某教育培训机构下设的学生托管班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接送学生、提供饮食、安排学生休息的义务。某某教育机构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接送学生、或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饭菜以及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休息场所等,段某某作为孩子家长可以要求某某教育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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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某教育机构与段某某签订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某某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段某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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