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损害,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保险人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商业三者赔付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醉酒肇事投保单非本人签名
2014年,陈某醉酒驾车肇事,撞死路人张某及其妻子吴某。交警认定陈某全责。陈某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签名系他人所签。
法院判决:醉酒肇事投保单非本人签名,商业三者险应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10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陈某醉酒后驾车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经鉴定,投保单上陈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陈某本人作出了提示,其主张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说法:醉酒肇事投保单非本人签名的,商业三者险怎么赔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死亡,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接受保险提示说明,保险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投保单上陈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陈某本人作出了提示,其主张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理由不充分,所以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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