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高丕泽律师 > 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 发生事故怎么计赔

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 发生事故怎么计赔

2019-01-22    作者:高丕泽律师
导读:导读: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按照法律规定又没有经常居所地,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农村大学毕业生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8...

导读: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按照法律规定又没有经常居所地,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农村大学毕业生发生交通事故

2009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3240.3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判决:农村大学毕业生发生交通事故,按住所地标准计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律师说法: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发生事故怎么计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在本案中,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按照住所地标准计算有关赔偿。

以上就是对“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尚未落户,发生事故怎么计赔?”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高丕泽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高丕泽律师”(微信号高丕泽),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高丕泽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高丕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