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美玲律师 > 购房合同纠纷,认为开发商误导欺诈需举证

购房合同纠纷,认为开发商误导欺诈需举证

2018-12-26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花海公司是华海苑项目的开发商,项目于2015年取得预售许可证。2015年11月,荀某多次到华海苑项目看楼,样板房在9栋20层,后荀某决定购买华海苑8栋20层2002房。开发商花海公司与荀某签订《华海苑认购书...

基本案情

花海公司是华海苑项目的开发商,项目于2015年取得预售许可证。

2015年11月,荀某多次到华海苑项目看楼,样板房在9栋20层,后荀某决定购买华海苑8栋20层2002房。

开发商花海公司与荀某签订《华海苑认购书》。合同约定:“荀某认购华海苑项目8栋20层2002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定金20000元于签收本认购书时付清。荀某须于2015年12月或之前,亲临“华海苑”项目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荀某对所购之物业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已做充分了解,且已了解并认可花海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之内容,荀某承诺不得以对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之内容存在异议为理由而拒绝签署。”

同时,《认购书》载明:“荀某确认在签署此认购书之前,已阅读并清楚售楼部公示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认购须知、付款方式、规划示意图等签约示范文件,并同意按上述文件内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有关文件。如荀某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违约,花海公司收取的定金没收,不返还荀某,同时,花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1)不按约定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

签订《认购书》当日,荀某交付定金20000元,花海公司出具收据。

后荀某未在约定的时候前往花海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经花海公司业务员多次电话通知,2016年12月,花海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荀某发出律师函,通知由于荀某违约,花海公司于荀某收到本函之日起即解除与荀某签订的《认购书》,花海公司收取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

2017年1月,荀某发邮件给花海公司,认为花海公司在销售物业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行为,荀某要求花海公司返还双倍定金。

花海公司不同意,认为上述《认购书》已解除。

荀某诉至法院,要求花海公司返还双倍定金。

 

【广州专业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荀某和花海公司的争议焦点是花海公司是否存在误导欺诈的行为。

荀某主张花海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介绍的复式单位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误导欺诈的行为。

但荀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且,荀某在签署认购书前,可查看同类样板房的情况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也注明荀某阅读并清楚认购物业的平面图、规划示意图等资料;花海公司提交的昊景湾8幢预售面积明细表也可以佐证,涉案房产存在复式结构。

因此,法院认为荀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花海公司与荀某签订的《华海苑认购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荀某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交付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花海公司发函解除认购书,符合认购书的约定,人民法院确认《认购书》已于荀某收到函件之日起解除。

因荀某系违约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本案中,当事人认为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但荀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观点,并且当事人在签署认购书前可查看同类房屋的情况,认购书也注明其阅读并清楚认购物业的平面图、规划示意图等资料;花海公司提交的昊景湾8幢预售面积明细表也可以佐证,涉案房产存在复式结构。因此,荀某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购房的过程中,如遇到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美玲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