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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应否为挂靠车辆的事故担责?

2018-12-27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被挂靠单位应否为挂靠车辆的事故担责车主黄某购买了一辆重卡车经营运输业务,并与县城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黄某的汽车落户在该物流公司名下,车辆的行驶运营由黄某控制,他每年向公司缴纳服务费1700...

案情简介:被挂靠单位应否为挂靠车辆的事故担责

车主黄某购买了一辆重卡车经营运输业务,并与县城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黄某的汽车落户在该物流公司名下,车辆的行驶运营由黄某控制,他每年向公司缴纳服务费1700元。2012年9月21日,黄某驾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桥西段时,与同车道前方由司机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协商不成,何某遂发起仲裁要请,要求双方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合议庭意见:承担管理不善的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庭认定,物流公司作为载重卡车的挂靠单位,其虽不享受运营利益,但其收取了一定的挂靠费,也从挂靠中获取间接利益,所以,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承担管理不善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该规定,个体运输经营者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责任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该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和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体运输者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挂靠费,应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据此,可将挂靠单位视作可期待收益人,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事故车辆重卡车由被告黄某营运,被告黄某对该客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被告黄某理应在其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该车挂靠公司,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其应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运营活动有相应的管理及监管权,对驾驶员也应有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车辆挂靠单位应当在权责范围内,对个体运输者的责任承担管理不善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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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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