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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018-12-26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现在社会竞争压力大,公司的压力也大,在面对资金紧张时,有的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因为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发生在争议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公司未...

现在社会竞争压力大,公司的压力也大,在面对资金紧张时,有的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因为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发生在争议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刘某系公司职工,2013年5月开始在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10月2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计件,月工资约5000元。刘某去社保局查询才发现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刘某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刘某自述2015年10月26日在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即未再回去上班,且本案诉讼过程中刘某也主张工作期间截止该日,不能证明公司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中断就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其要求工伤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举证,现刘某仅以2015年10月26日之后未回公司处上班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刘某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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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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