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许胜利律师 > 郑州撤梯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郑州撤梯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18-12-29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1月23日,河南郑州航空港区两文印店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城管以违规施工为由将梯子撤走,随后工人欧某用绳索下楼不慎坠亡。26日,文印店老板被公安机关刑拘,涉事执法队员被免职,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1月23日,河南郑州航空港区两文印店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城管以违规施工为由将梯子撤走,随后工人欧某用绳索下楼不慎坠亡。26日,文印店老板被公安机关刑拘,涉事执法队员被免职,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了哪些法律罪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律师观点

一、文印店老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广告牌安装的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文印店老板仍命令广告牌安装工人进行施工,从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文印店老板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涉事城管执法队员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据报道,城管在收走梯子时拆除工作已快完成,天也快黑了,室外温度很低,没有梯子两名安装工人根本无法离开。此时城管收走梯子的行为,相当于一种变相的非法禁锢。如果没有冒险离开,可能要寻求消防队的帮助,这会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如果继续留在楼顶,可能会冻伤、甚至冻死饿死。广告牌安装工人只是一名无辜的工人,在知道此次安装不符合手续规定时及时配合城管队员进行拆除。城管执法队员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坚守岗位,为百姓着想,反而做出这种漠视生命的行为。

如果轻易放过这样滥用职权的城管队员,人们将渐渐对公权力机关失去信心,甚至漠视法规,而公权力机关不能勤政爱民,依法治国,那么社会将陷入混乱的无秩序状态。因此,我们不能轻饶像本案中的这种城管执法队员,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许胜利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许胜利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许胜利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