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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通知未送达,房产过户是否有效?

2018-12-29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查封通知未送达,房产过户是否有效A地产公司所开发的华府小区经招标由B建设公司承建,现工程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但在B建设公司一再追讨下,A地产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尾款330万元。B建设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案情简介:查封通知未送达,房产过户是否有效

A地产公司所开发的华府小区经招标由B建设公司承建,现工程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但在B建设公司一再追讨下,A地产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尾款330万元。B建设公司无奈提起仲裁,为保障工程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法院冻结华府小区多套房屋,法院下发冻结裁定但一直未向房管局送达任何法律手续。2013年,C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得知自己所拍得的其中一套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李某,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合议庭意见:房产应属李某所有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地产公司将本应冻结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李某的情况,李某与房产管理部门均无过错,该房产应属李某所有。

律师说法: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可见,法院未按上述规定向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违法。房管局不知房屋已被查封而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其不存在过错,责任由法院承担。

本案中,B建设公司经申请由法院下达裁定对A地产公司房产进行冻结,但由于法院未向房管局送达任何法律手续,因此之后A地产公司将本应冻结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李某的情况,李某与房产管理部门均无过错,该房产应属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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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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