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要退出工作岗位。如劳动者没有退出工作岗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的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应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达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于2004年3月入职公司,在主井运输队皮带工岗位上工作,双方签有劳动用工合同书。2016年12月25日,公司以徐某达到退休年龄和企业裁员为由,通知徐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用工合同,终止了徐某的工作。徐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用工合同而且没有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某,属违法行为,加之公司欠缴徐某2009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始终也没有为徐某补缴,致使徐某至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严重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1、为徐某补缴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不能补缴的,赔偿损失;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29.17元;3、支付拖欠的两个月的工资11828.71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529.28元。
法院判决:由公司向徐某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9.17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的提前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徐某出生于1965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已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2016年12月,被公司以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徐某退出工作岗位行为,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法终止而不是解除,形式上和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受"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不具有违法性。
律师说法:达到退休年龄 应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一)项情形为劳动合同期满,第(二)项情形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项情形为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第(四)项情形为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第(五)项情形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依法解散。然而立法者在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之情形的同时,其亦清楚地知道立法所固有的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之间总是存在着难以完全调和的内在矛盾,故其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第六种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正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该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对后者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应是并列关系。二者所规定的情形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任何一种情形出现,均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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