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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被取消后,起诉售票处赔偿住宿费

2019-01-02    作者:王忠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演唱会被取消后,起诉售票处赔偿住宿费2013年7月,芦某在某文化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8月21日某个演唱会门票一张,支付了票价1080元并通过快递获得所订门票。芦某为观看2013年8月13日、14日在...

案情简介:演唱会被取消后,起诉售票处赔偿住宿费

2013年7月,芦某在某文化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8月21日某个演唱会门票一张,支付了票价1080元并通过快递获得所订门票。芦某为观看2013年8月13日、14日在同个城市举办的另外一场演出前往该地,并在该演出结束后留在该地等待观看演唱会。2013年8月19日,芦某听人说上述演出取消后,于次日返回北京。芦某以文化服务公司取消演出,致使芦某损失8月13日至8月20日之间的住宿费,使芦某人格权受到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文化服务公司退赔偿芦某住宿费1000元,并在媒体及网站首页位置向芦某公开道歉。文化服务公司辩称:演出取消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且给文化服务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文化服务公司接到主办方取消演出的通知后,在2013年8月19日的第一时间以短信和网站公示的方式就通知了芦某,已尽到《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演出取消造成的住宿费损失,因被告提供的是票务服务,表演项目的取消,与被告无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报纸及网站首页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芦某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票务服务的范围包括退票和售票

票务服务是售票者与消费者之间因销售、购买票的行为而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退票与售票同样属于票务服务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演出票,双方即建立了票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演唱会的票务代理销售者,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全面的票务服务。被告文化服务公司接到主办方取消演出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以短信和网站公示的方式就通知了芦某,也就意味着全面履行了票务服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演出取消造成的住宿费损失,因被告提供的是票务服务,表演项目的取消,与被告无关,其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演唱会被取消后,起诉售票处赔偿住宿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演唱会被取消后,售票者在全面履行票务服务后,并不需要赔偿购买者的住宿费。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王忠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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