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初,洪某准备投资项目,为祈求生意兴隆,认识了当地有名的“风水大师”田师傅。经见面商谈,洪某和田师傅签订了一份“风水”合同。合同约定:田师傅为洪某筹建的公司提供环境风水调整,洪某支付田师傅10万元的报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余下7万元在公司正常运转一年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田师傅为洪某的办公室布局设计及环境风水调整,勘查办公地址“风水”,并为洪某择吉日开工动土,用八卦为其生意预测,为其办公及住处进行“局部风水磁场调整”,并告之洪某吉利之事及应验时间。
一年后,按合同约定,田师傅要求洪某支付余款7万元。洪某认为,公司运营状态并未达到原约定情况,拒绝支付剩余7万元。
后,田师傅以洪某未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洪某履行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洪某和田师傅签订的“风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风水”合同约定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有的观点认为,洪某和田师傅签订的“风水”合同是有效合同,因此,洪某和田师傅债权债务成立。我国法律法规对风水调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该合同应该按双方约定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田师傅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田师傅与洪某双方签订的合约违反《合同法》基本准则,“风水”合同的签订涉及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基本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因此,合同约定双方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广州合同律师网张美玲律师认为,本案中,形式上看是一起合同纠纷,实质上却是典型的迷信活动。洪某和田师傅签订的“风水”合同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风水”合同依法应确定无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洪某和田师傅签订的合约是以风水调整为主要内容,“风水调整”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属于迷信活动,不能受到法律保护。“风水大师”田师傅不具备相关科学知识,不可能为洪某经营的公司办公场所布局提供科学设计方案,事实上也不可能预测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其行为与洪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任何关系,既不能提高公司效益,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销路,因此,田师傅行为应认定为迷信活动,洪某和田师傅订立“风水”合同依法不予保护,债务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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