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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持有对己不利的证据拒不提供的,应如何处理

2019-01-07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7年年初,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BB公司承租AA公司的门面房,租期为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后,AA公司多次要求BB公司尽快从公司搬出,BB公司并未理会,反而与CC公司达成了一年的续租合...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BB公司承租AA公司的门面房,租期为一年。

租赁合同到期后,AA公司多次要求BB公司尽快从公司搬出,BB公司并未理会,反而与CC公司达成了一年的续租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

AA公司向法院起诉BB公司,要求其尽快从所占用的房屋中搬出。

BB公司抗辩称,BB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就曾与AA公司签订有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但是AA公司均不提供。

BB公司无奈,鉴于AA公司与C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为同一个人,因此才向CC公司协商,重新订立了续租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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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是否签订有一份续租合同。

  就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7年年底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BB公司一直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并按时向AA公司缴纳租金。同时就BB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资料表示,在AA公司与BB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BB公司曾多次找AA公司协商,并提到双方已经订立了第二份续租合同,并均已签字盖章确认。

  并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AA公司多次要求其退出占用房屋的要求后,提及向BB公司进行补偿的事项。这与一般在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不同。

  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系正常到期终止,则AA公司无需向BB公司进行补偿。最后,基于BB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AA公司与CC公司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因此,在BB公司多次与AA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与CC公司再次就房屋的续租问题进行协商。

  综合以上证据显示,AA公司和BB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曾订立过一份续租合同,该合同目前处于AA公司的控制下,经法院释明,AA公司拒不提供上述续租合同的,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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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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