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牟某某与AB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AB科技公司将其CD科技园工程项目发包给牟某某施工,最终竣工结算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同时约定了相应的合同价款以及结算方式。
2018年11月,房管部门出具测绘报告,其测量结果与牟某某与AB公司签订的工程进度单中约定的施工面积不符,双方就结算方式产生分歧,于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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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牟某某与AB科技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为房管部门的测绘结果,还是双方签订的工程进度单中约定的施工面积。法院认为,由于牟某某本身没有建筑行业施工承建的资质,因此其与AB科技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额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由于该涉案工程已经实际进行施工并施工完毕,因此对于其要求AB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合同惯例,工程进度单上的施工面积并非牟某某与AB科技公司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即房管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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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进度单的性质属于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施工进度监管的手段和凭证。
一般而言工程进度单中均存有一定的误差。而具体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应当依据专业且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同时为了维护公平的原则,若出现实际建设面积与约定面积相差较大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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