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胡某某在AA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参加了BB医药公司针对其患病的某项药物临床试验,结果其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加速恶化,最终导致胡某某死亡。胡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AA医院和BB医药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BB医药公司认为,胡某某是与AA医院签订的合同,BB医药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对于胡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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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B医药公司与死者胡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仅仅局限于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过其他形成比如事实行为亦可以成立合同关系。本案中BB医药公司作为提供此次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人、资助人,其应承担涉案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提交相关审查文件、研究资金、与AA医院共享研究成果。由于本次药物临床试验所使用的药物、具体方法、知情同意书等均是由BB医药公司负责提供,知情同意书中的有关条款不仅对AA医院具有拘束力,同时也构成BB医药公司对于受试者的承诺,因而虽然BB医药公司与胡某某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其仍与受试者胡某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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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胡某某与BB医药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从事实行为上,BB医药公司作为此次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和资助者,试验的相关药物以及文件等均由BB医药公司提供,构成事实上对于受试者的承诺,因而BB医药公司应当成立合同的相对方,其以合同相对性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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