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初,段某某在经营公司的过程急需资金救急,在向AA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段某某提供担保。段某某只能向其好友钱某某求助,并向钱某某承诺自己为其提供反担保,以担保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段某某向其清偿钱款。在段某某和钱某某签订反他担保合同后,钱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与AA银行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钱某某承担AA银行与段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项目的债务以及就承担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约定。事后,在借款合同到期后,AA银行向钱某某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反担保合同向段某某进行追偿。段某某以该反合同中未载明出借人为由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钱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某承担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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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段某某与钱某某之间的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经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段某某和钱某某之间的反担保合同工明确载明借款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履行期限,而合同中虽未载明出借人,但是并未加重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反担保合同有效,段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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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段某某与钱某某之间的反担保合同仅未载明主债务的出借人,但是对于借款人以及反担保的承担方式、期限以及范围等均有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该反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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