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A有限公司与BB餐饮集团在2016年4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AA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第二层办公楼出租给BB餐饮集团用于经营餐厅,随后BB餐饮集团在经过AA有限公司同意的的情况下将该办公楼又出租给第三人赵某某,由赵某某按照其与BB餐饮集团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租赁期间为1年。2017年1月,赵某某接到消息称,AA有限公司与BB餐饮集团之间的租赁合同早已解除,BB餐饮集团不再享有该楼层的出租权,则赵某某随向BB餐饮集团表明,自己不再向其支付租金,BB餐饮集团不准,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BB餐饮集团和被告赵某某就系争房屋的二楼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原告BB餐饮集团作为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而被告赵某某作为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赵某某以BB餐饮集团和AA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为由,主张BB餐饮集团不具有收取租金资格的,法院认为原告BB餐饮集团和被告赵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与原告与其出租人AA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均属独立的法律关系,互相之间并不依存。即便原告BB餐饮集团与其出租人AA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也并不代表被告赵某某即可不再按其与BB餐饮集团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受到合同关系拘束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对方产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拘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无权以AA有限公司和BB餐饮集团之间的合同关系对抗自己与BB餐饮集团之间的租赁合同。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