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分包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合法承接某康复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楼装修工程。2015年1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周某良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全部分包给周某良负责。周某良雇佣周某思等人负责施工,其后周某思等人因欠薪问题曾向劳动部门投诉。2016年6月20日周某良向周某思出具《欠条》。2016年8月周某思以周某良介绍其到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电工工作,但该建筑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建筑公司的申请,仲裁委追加周某良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周某良支付周某思工资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周某良支付周某思工资款33160元,该建筑公司对上述裁决中第三人周某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承包者,属于违法分包,对于其因违法分包工程所造成的损害,须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违法分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其因违法分包工程所造成的损害,建筑公司须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分包风险较大。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电气安装工程全部分包给周某良,周某良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其与周某思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等四项责任。
本案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因非法分包、转包而引起的欠薪问题,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利于政府部门依法治理建筑领域屡禁不止的欠薪问题。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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