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AA银行和胡某某之间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为担保还款,胡某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向AA银行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A银行向胡某某放贷后,到达约定的还款日时胡某某未按约定还款,从2017年6月开始已经逾期6期。A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借款,否则向法院请求拍卖该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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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AA银行和被告胡某某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AA银行已如约将贷款全额发放给被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即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若被告胡某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被胡某某在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AA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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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以对接在实体法中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需要。当事人在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也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一般诉讼程序,两个程序没有先后顺序。选择特别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进入执行程序;选择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诉讼程序,法院在确认债权的同时,也可以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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