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自己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健身”、“美容”、“堕胎”等关键词,并在浏览相关内容后,自己再次使用AA搜索引擎浏览网页时会自动为其推送其曾经浏览过的信息。白某某认为AA科技公司未经白某某的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了白某某所搜索的关键词,对白某某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白某某的隐私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A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AA科技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AA科技公司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符合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特征。同时,原告白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AA科技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其造成了事实上的实质性损害。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同时,AA科技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白某某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AA科技公司已经在用户使用其搜索引擎前明确告知网络用户可以使用包括禁用cookie、清除cookie或者提供禁用按钮等方式阻止个性化推荐内容的展现,尊重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环境下,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不仅仅作为具有人格利益,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标记,更多的是在科技发展和商业交易中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科研意义。规范和完善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研究个人数据在商业环境中的使用与交易对于网络时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被告AA科技公司在使用技术手段获得其用户白某某的个人数据后,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推荐服务,没有将该数据与实体的个人身份相联系,也没有公开白某某的个人数据,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