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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个抵押人时,抵押权人免除一人抵押责任时对其他人的影响

2019-01-12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何某某多次向梁某某借款,梁某某要求何某某对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何某某的朋友朱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对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何某某没有按时还款,梁某某向法院起诉何某某、朱某某和孙某某,要求其承...


基本案情

  何某某多次向梁某某借款,梁某某要求何某某对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何某某的朋友朱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对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何某某没有按时还款,梁某某向法院起诉何某某、朱某某和孙某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免除了王某某的担保证责任。朱某某和孙某某主张自己应在免除王某某保证责任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梁某某在庭审中放弃了对抵押人之一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梁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因债权人梁某某免除王某某的担保债务而归于终止,王某某对本案主债务不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朱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则梁某某有权就其中任一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但朱某某和孙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将无法向王某某追偿,梁某某处分自己权利的同时伤害了朱某某和孙某某的追偿权利。因此法院判定,何某某对债务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同时朱某某和孙某某对主债务的三分之二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故朱某某应向梁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梁某某免除王某某的保证责任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现朱某某和孙某某等人无证据证明连带保证人之间对担保份额有内部约定,应按平均分担处理。梁某某放弃对3名保证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免除总债务三分之一的保证份额,其他2名担保人应当对主债务的三分之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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