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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2019-01-14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白某某和葛某某就葛某某名下的一栋住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到2017年6月19日白某某应将该购房款向葛某某付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第...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白某某和葛某某就葛某某名下的一栋住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到2017年6月19日白某某应将该购房款向葛某某付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第二天,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0万元,并约定办理房产登记以及缴纳相关税款以本合同为准。2017年7月3日,白某某仍为向葛某某付清房款,葛某某向法院起诉,并将签订阴阳合同以避税的事情说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人在5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办理房产登记以及缴纳相关税款以本合同为准”以及根据原告葛某某的供述,该合同中价款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仅是为了少缴税款而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害,应属无效。白某某和葛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确定,白某某向葛某某交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应补缴相应的税款。

         


律师评析

在“阴阳合同”的问题,实则为民法理论中的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分别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判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阴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系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认定以该有效的合同为准。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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