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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2019-01-14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徐某某与白某某和魏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徐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转让给白某某,魏某某对此股权转让协议提供保证,未约定...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徐某某与白某某和魏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徐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转让给白某某,魏某某对此股权转让协议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股权转让协议》就具体股权转让的方式以及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股权无法按时转让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由于市场经营的变化,白某某认为该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显失公平,因而不予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徐某某将白某某和魏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白某某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魏某某就该违约金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魏某某认为自己担保的只是股权转让协议,既然白某某已经违约,自己不对违约金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涉案公司股东的同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一,关于两被告主张协议股权价格显失公平,合同应当撤销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吸引第三方风险投资,该风险由被告白某某承担,被告白某某不能以效果不好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依合同总价款100%计算过高,被告白某某请求仅依据合同总价30%承担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被告魏某某提供的担保,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魏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此,被告魏某某应对被告白某某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中违约金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实践中,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认定一般为违约金的约定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超出该部分的即为“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季候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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