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某等人为QQ公司提供的某某社交软件的注册用户,胡某某等人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关注了某某公众平台上的多家购物公众号。胡某某等人通过该公众号提供的购物返利链接购买货物后,仅仅收到了部分的返利,但迟迟没有得到购买的商品。相应的卖家已经注销了公众号,胡某某等人向其部分原告向QQ公司进行投诉,QQ公司采取了限制涉案公众号的部分功能、封号等措施,并立即发布了关于处理类似诈骗公众号决定的公告。胡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其认为,QQ公司在接到众多消费者投诉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胡某某等人的购物款损失无法追回,QQ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多家从事返利诈骗的公众号用户系实际经营者,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被告QQ公司仅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其立法本意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情况,便于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本案中,QQ公司在接到胡某某等人的举报后及时公示了涉案公众号用户的经营者主体信息,包括真实名称、联系方式等,尽到了合理的监督义务;同时本案中原告胡某某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QQ公司应知或者明知涉案公众号用户即实际经营者利用公众平台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原告胡某某等人要求被告QQ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被告QQ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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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知,网络交易平台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时承担责任,即网络交易平台的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仅限于对于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并不对实际经营者从事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审查的义务,这也是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因而本案中QQ公司已经公示了多家公众号的信息,说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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