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和妻子离婚,约定房子归魏某某所有,儿子魏某甲随父亲魏某某生活。在儿子魏某甲去外地上大学后,魏某某将房子卖给了何某某,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何某某向魏某某支付了对应价款。魏某甲回家后发现房子被父亲出卖给了何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也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人,魏某某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何某某应向其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便魏某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全部所有权,也不会影响其与何某某所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此外,本案中购房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魏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由于何某某在于魏某某从事交易时并不知道魏某甲也房屋也享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何某某已经实际支付了房屋对价,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至何某某名下。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合同在不存在合同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为有效。本案中魏某甲虽然无法要求何某某返还房屋,但可以主张其与魏某某共同享有对于该笔购房款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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