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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交易风险业务中的银行告知义务

2019-01-15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何某某在AA银行开通网银业务,AA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向何某某将网银的交易风险进行告知和说明。之后何某某由于不注意将网银的密码等信息告知了其朋友魏某某。随后何某某在往自己银行里存钱时向银行...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何某某在AA银行开通网银业务,AA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向何某某将网银的交易风险进行告知和说明。之后何某某由于不注意将网银的密码等信息告知了其朋友魏某某。随后何某某在往自己银行里存钱时向银行咨询,自己泄露了密码又重置的情况下,他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AA银行人员告知其不会。何某某将自己的全部存款转移到在AA银行的开通的银行卡后,当晚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发生多比交易,存款大部分被通过网银转走。何某某认为,其名下账户资金在网银密码新设的情况下仍然被案外人盗走,说明AA银行的存款安全制度存在缺陷,同时自己在向AA银行工作人员确认自己泄露密码又修改不会发生财产损失,但实际仍发生财产损失,AA银行对此应负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AA银行赔偿甲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何某某未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及密码,对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重大疏忽,系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系争损失承担主要责任。AA银行在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的缔约环节未就电子银行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告知,致使何某某放松警惕,轻视密码保管。当何某某就账户安全问题向AA银行咨询,AA银行在答复时未持审慎态度,使何某某误以为修改密码便能保障账户安全,以致错失防止损失产生的最后机会。因此,AA银行的过错系促成损失产生的间接因素,故乙银行应对本案系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银行对于类似“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这类有别于一般操作模式且风险较高的新型业务,银行应在缔约、履约等环节,向储户全面、充分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亦应在接受储户询问时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储户发生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对自身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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