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假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
李某和郭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二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某在沈阳工作,郭某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某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的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郭某再婚,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净身出户”。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与郭某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某与郭某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事后能否要求男方“净身出户”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与郭某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某与郭某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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