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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警女儿转移受贿款,是否构成洗钱罪?

2019-01-17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导读:车管所民警女儿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拘捕,作为父亲,将自己女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他人贿赂转移账户并提现,以此隐瞒女儿犯罪所得,是否构成洗钱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

导读:车管所民警女儿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拘捕,作为父亲,将自己女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他人贿赂转移账户并提现,以此隐瞒女儿犯罪所得,是否构成洗钱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车管所民警女儿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拘捕,作为父亲,将自己女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他人贿赂转移账户并提现,以此隐瞒女儿犯罪所得,是否构成洗钱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为民警女儿转移受贿款

2015年7月至10月间,一车管所民警揭女(已判刑)在办理机动车临牌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已判刑)办理了13197份机动车临时牌照,先后47次通过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非法收受了吴某给予的人民币1191540元,所得赃款中有55万元从支付宝账户转存其银行账户上用于购买了股票。

2015年10月中旬,揭某与妻子方某来到女儿揭女家居住,期间揭女将自己银行卡和股票账号交给揭某。后女因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机动车临时牌照于同年10月25日被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采取禁闭五天的措施。同年10月29日,公安局对揭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28日,揭某将揭女购买的股票卖出,变现资金共计123万元。当日,揭某将揭女银行卡内变现股票资金的67万元转存至自己的银行卡内,次日又转存了56万元。同月29日和30日,揭某分二次将转存于自己银行卡内的123万元取现。

法院判决:明知是受贿赃款仍通过金融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构成洗钱罪

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掩饰、隐瞒的款项系揭女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将揭女的股票卖出,并将相关现金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内,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明知是受贿所得仍协助将财产转移的,以洗钱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揭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贪污贿赂犯罪,揭女因收受贿赂存入银行及购买的股票均为贪污贿赂所得。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之一就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揭某明知自己的女儿交给自己的财物是收受贿赂所得,仍将银行卡内存款变现,且将股票抛售后变现,揭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结语:以上就是为民警女儿转移受贿款,是否构成洗钱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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