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卖抵押房产,合同是否有效
刘某与陈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由刘某支付35万元购买陈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然而,陈某拒绝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且拒绝退还购房款,遂提起诉讼。陈某答辩称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尚在还款中,该次房屋买卖房款银行并不知情,因此与刘某签署的《购房协议》无效。
合议庭意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无效,判决陈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从本案来看,涉案房屋属于银行抵押物,当事人在转让房屋时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因违法《物权法》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购房款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房屋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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