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詹某某和林某某是一对母子,2017年10月因为酒后驾车需向交警部门交纳罚款,林某某因与朱某某相识,林某某便向詹某某借款,之后由其母亲詹某某为其偿还,其母亲詹某某向林某某出具了借条,于2017年11月2日为偿还借款。该欠款到期后,朱某某要求詹某某和林某某还款,两人未作理会。
法院判决
被告詹某某之子林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被告詹某某自愿为其偿还债务并出具欠条,该笔债务已转移至被告詹某某名下,被告詹某某与原告朱某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蔡淑玲偿还欠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由于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争议较小,因而法院依据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即节约了诉讼资源,在短时间内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同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长时间陷于诉讼而造成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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