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5日,黄某某和A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某某购买AA公司开发的商铺,合同中要求该商必须须临街,并且窗户为临街窗为铝合金玻璃窗。如施该商铺的结构和装修达不到黄某某的要求,AA房地产公司需要向黄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黄某某依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后在AA公司通知黄某某进行交房时,所交付房屋的临街窗均为墙面,却没有窗户,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经过黄某某多次与AA公司交涉,AA公司虽进行了重新施工,但迟迟未通知黄某某房屋已经施工完毕,导致给黄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AA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的商铺没有临街窗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和被告A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所购买商铺临街设计是有窗户的,被告AA公司在交付该商铺时却没有为该商铺设计窗户,导致该商铺无法投入使用,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AA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构成不完全履行,需要向原告黄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失赔偿。以上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并用,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补救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在本案,被告人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损失,其除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施工改造其商铺设计外,对给原告方带来的其他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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