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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司机拒认罚 拖挂民警近百米

2019-01-22    作者:彭起律师
导读:导读:轿车司机在占用公交车道后拒绝认罚,并且拖挂民警近百米,最终被以妨害公务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拒绝认罚的现象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否都构成刑事犯罪呢,妨害公务罪如何定罪量刑?轿车司机拒认罚2017年11月9日,普陀...

导读:轿车司机在占用公交车道后拒绝认罚,并且拖挂民警近百米,最终被以妨害公务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拒绝认罚的现象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否都构成刑事犯罪呢,妨害公务罪如何定罪量刑?

轿车司机拒认罚

2017年11月9日,普陀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孙某在路口指挥交通时,发现一辆小轿车存在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民警孙某遂示意该违法车辆靠边停车并接受处理。见民警示意其停车后,小轿车驾驶员为逃避民警处罚,驾车沿武宁路逃跑。被民警追上后,驾驶员司机不肯出示两证。在多次告知无效后,民警孙杰只得站在车前,对违法车辆的车牌进行拍照取证。就在这时,驾驶员刘某突然启动车辆,企图驾驶车辆逼开民警,车头径直撞向了民警。民警躲闪不及,被撞击后,只能身体前倾趴在车子前引擎盖上。民警趴在引擎盖上处境危急,但刘某还不悔改竟加速行驶。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下,民警只得用警棍敲击该车前挡风玻璃,将车辆逼停。随后,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合力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控制。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轿车司机在违反交通规则且拒绝出示证件后,企图驾驶车辆逼开民警,致民警被拖挂近百米,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属于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妨害公务行为中如果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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