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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2019-01-24    作者:李珍律师
导读:‍‍导读:生活中车祸经常引发原有疾病,那么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引发死亡,是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理由呢?交强险是否全赔?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引发死亡2013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

‍‍导读:生活中车祸经常引发原有疾病,那么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引发死亡,是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理由呢?交强险是否全赔?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引发死亡

2013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祸引发疾病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理由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再无规定其它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要求免责的事由在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疾病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范围外按照比例分担。

‍‍‍‍‍‍‍‍1.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原有病症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与侵权行为之间无关。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虽有心脏病等其他病症,但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未被诱发或者病症较轻。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消除侵权行为造成原有疾病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将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损害后果将被扩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3.为消除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为消除原有病症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直接减少,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再无规定其它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要求免责的事由在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疾病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范围外按照比例分担。‍‍

  • 李珍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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