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活中私人之间的借贷时有发生,但你知道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吗?这对权利维护至关重要,很多人都会有疑问,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析:借款合同已成立,是否交付借款成疑问
小谢与小李曾为夫妻关系,后经本院2013年9月3日做出的(2013)绥民沙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谢于2011年为做煤炭生意有向小王借款的行为。现小王向本院提供有要求小谢偿与小李返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某人民币10.000.00(拾万)元。借款人:小谢。借款日期:2012年8月17日。该欠条中“王某”、“10.000.00(拾万)”以及借款人签名和借款日期为手写,其余部分为打印字。小谢称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小王并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合同并未生效。小王提出如果不存在10万元的大额借款,小谢不可能随便签字。小王称该笔借款是从朋友处筹钱60000元,自己出了40000元,共计1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小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合同未履行不能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所涉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本案原告小王作为贷款人除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应举证证明已将100000元借款现实交付被告小谢。现原告小王虽然提供有被告小谢签名的100000元欠条,但在被告小谢对于交付100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二被告实际提供100000元借款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小王未实际履行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双方并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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