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初,白某某在AA度假公司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按照约定白某某可享受AA度假公司所提供的健身、游泳等服务。2017年年底,AA度假公司开始进行装修,其向所有会员出示了《关于装修期间暂停服务的告知书》,其中明确本次装修期为三个月,待装修期结束后AA度假公司的全体会员可享有30次无限期洗浴服务。到达约定的装修期限后,AA度假公司并为结束装修,于是其再次告知所有的会员,AA度假公司所有的会员可凭借其会员身份,在另一处BB度假公司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白某某认为AA度假公司未履行其在第一次告知会员时所约定的赠与无限期洗浴服务的义务,将AA度假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A度假公司未履行提供约定的“30次无限期洗浴服务”的赠与义务是否构成违约。根据AA度假公司向全体会员出示了《关于装修期间暂停服务的告知书》,其中约定“在装修期限结束后,全体会员可享受30次无限期洗浴服务”,AA度假公司的上述许诺,应当视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即在该条件成就时,上述许诺始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于AA度假公司尚未完成装修,该赠与条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白某某以AA度假公司不履行提供约定的赠与服务为由主张AA度假公司违约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负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AA度假公司所作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在条件成立时才生效,因而原告白某某以该未生效的赠与条款主张AA度假公司违约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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