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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03-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程某某和魏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在2018年3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某由于在外经营生意的需要向段某某借款20万元,并向其说明了魏某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段某某向程某某出具了借款并...

基本案情

   程某某和魏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在2018年3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某由于在外经营生意的需要向段某某借款20万元,并向其说明了魏某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段某某向程某某出具了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日到期后程某某由于经营不善,无现金可供还款。段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某和魏某某共同清偿该20万元的借款。魏某某辩称自己对该借款的存在并不知情,且其与程某某在还款日到期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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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该20万元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或以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债务,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非为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程某某对段某某的20万元的负债系为经营生意的需要而非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同时魏某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系不存在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20万元的的债务魏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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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正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规定也修正了《婚姻法解释二》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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