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离职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用为劳动者负责了吗?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有媒体报道,每年到春节前夕,一些用人单位会出现一个集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小高潮,一方面,有些劳动者打算春节后换个地方打工,或者再找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春节前后放长假,不想发这份工钱。在上述解职潮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中小企业,且双方大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真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对员工而言,可能丧失哪些利益?对企业而言,又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
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倍工资怎么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起算点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确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李某入职就与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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