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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公证债权文书起诉被驳回

2015-03-18    作者:肖会龙律师
导读:被告张某与原告嘉善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人民币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因此,原告于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该...

被告张某与原告嘉善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人民币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因此,原告于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借款合同已经公证,形成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其可先申请执行。

点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即是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执行。

在日常生活中,“公证”的确可以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起到加强证明力的作用,但是一旦遇到纠纷,当事人也应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否则,将会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浪费诉讼成本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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