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法律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是忽略了企业的经济实力、行业划分等经济区别后得到的最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区别。我国电力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能够有效避免投资风险,是最常见的法律形态。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从法律制度看,董事会在公司中具有核心地位,公司的经营和多项决策由董事会完成,被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实践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吻合,在较大的公司中,股权分散化,董事会并不实际控制和处理经营活动,而通过授权将大量的权限赋予总经理,总经理成为公司的实际掌控者。
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集中资本、分散风险、股份转让便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设立和管理成本高、公司活动受更多约束和限制、经营信息公开、法律监管严格等不利因素。不少经营者误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认为企业发展最终都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以致盲目改制上市。企业上市是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但在企业发展并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必然给企业增加法律风险。公司在严格的监督下,不规范操作产生的法律风险更容易转化为法律危机。
企业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在充分了解各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后,选择恰当的企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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