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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期刊第25期 企业应该防范的经济性犯罪

2015-03-19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规定,总共有86项罪名划归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该86项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规定,总共有86项罪名划归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该86项罪名中,绝大部分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2项罪名),另加3项涉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和1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提纲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类型予以解析

虚报注册资本案

● 案件描述

公司登记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满足任意一个即可立案)

○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备注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后,公司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再进行验资审查等工作,申请人虚报的必要性不大因而此类行为将大大减少;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外,其他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确定出资比例和期限。因此,本类案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将局限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行为中。其他公司设立申请人申报或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将不再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 案件描述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达到任意一条即可)

○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备注

○ 如果涉案行为尚未达到立案临界点,应当由证监会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 区分证券发行过程中普通不实陈述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 案件描述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妨害清算案

● 案件描述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 备注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清算等行为,办案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和甄别。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破产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涉案金额个人一万元单位二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备注

○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 案件描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临界点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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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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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