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福喜集团在官网《上海福喜事件更新》一栏中声明,将于今日针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员工遣散计划。此次遣散员工总数共计340名,其中226名员工为上海福喜直接雇佣,114名为外包合同员工。具体的遣散补偿方案正在与有关政府部门紧密沟通中,保证所付遣散费既符合有关法律,也与福喜政策保持一致。
声明中指出:已自今年7月21日起,这些被遣散的大部分员工已经开始带薪休假,福喜集团曾希望这些员工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工作,但不幸的是,由于事态发展超出了福喜集团的控制范围,目前看来此愿望难以实现。两个多月以来,上海福喜经历了严重的经济亏损和客户流失,政府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目前工厂近期内不太可能会恢复生产。尽管如此,上海福喜仍将留任一小部分员工以协助仍在进行中的政府调查。因此,上海福喜当前不能完全关闭。
薛为华律师认为,虽然福喜发表的声明中未提到到底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哪一条来进行所谓的“遣散”,但可以通过该声明的内容做出如下三方面的法律上的解读和判断:
1.本次“遣散”属于经济性裁员,即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或第4款所进行的经济性裁员,此时,上海福喜应履行的手续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便可进行裁员。
2.上海福喜留用的小部分人员属于善后梯队,虽然现在上海福喜因为尚在调查期间不能关闭,但未来上海福喜基本会向清算的方向前进(因为福喜是知名国际大型企业,一般不会让其名下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善后梯队所面临的命运很可能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之规定因清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3.最后一句话非常关键,所谓“遣散费既符合法律、又与公司政策保一致”意思即为本次补偿方案不会高于法律太多(符合法律)也不仅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公司政策一致),因此,本次裁员方案推测为N+2左右。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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