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们要知道,有些试用期约定是无效的。那在实践中,究竟哪些试用期约定是无效的呢?请看资深劳动纠纷律师的解读。
试用期约定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法律此时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六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提醒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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