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系建筑工程队老板,承建某局大楼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为拜托该局局长邢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分两次向邢某贿送现金8万元,并赠送高档男装及手机提货卡一张,共值2.5万,被告人邢某在提走男装及手机前,即遭举报案发。
【意见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并无争议,然而对于邢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收取陆某贿送的现金8万元事实清楚,但收取的2.5万礼品的提货单尚未兑现,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故邢某受贿数额应为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收取陆某贿送的现金8万元及2.5万礼品的提货单,但提货单未领取即案发,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该部分贿赂财物应认定为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邢某收取陆某贿送的现金8万元及男装、手机提货单价值2.5万,应认定受贿数额为10.5万。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的行使,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受贿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对此,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受贿罪既遂的要件
目前,理论界对于受贿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受贿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受贿罪。马律师认为,行为人受贿的实质就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受贿人只要实际接受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二、受贿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
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受贿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马律师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基于提货卡的性质,实际控制提货卡的客户有权要求商场给付货物,本案中,陆某向被告人赠送男装及手机提货卡,便已失去对男装及手机的控制,而行为人邢某有自主领取男装及手机的权利,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财物,即可认定为“实际收取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邢某的受贿数额应为10.5万。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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