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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015-03-20    作者:薛为华律师
导读:在一些经营贵重物品的企业单位里,企业经常以各种名义向员工收取押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正确吗,单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下面资深的劳动纠纷律师将为您解读这一问题,请看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分...

在一些经营贵重物品的企业单位里,企业经常以各种名义向员工收取押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正确吗,单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下面资深的劳动纠纷律师将为您解读这一问题,请看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法是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不过,劳动合同法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形式的担保,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者资源的原则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单位商品贵重,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取

 

1、经营的实际需要;

 

2、劳动者本人自愿;

 

3、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

 

职场上还经常遇到单位扣押员工档案的情形,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在此提醒您,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

  •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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