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纠纷
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莫会清以拖欠120万工程款为由,将被告天恒基公司、被告大顺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天恒基公司认为已经向原告莫会清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会清1447145.94元。
2006年6月30日,被告天恒基公司与被告大顺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天恒基公司包工包料承包被告大顺房产公司金色嘉园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水、电、暖、土建;合同价款采取可调价。
2006年7月5日,原告莫会清与被告天恒基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天恒基公司与被告大顺房产公司结算的工程总造价为6323 067.99元,被告天恒基公司向原告莫会清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会清1447145.94元。原告莫会清认为被告天恒基公司与被告大顺房产公司结算的工程总造价6323067.99元有漏算和少算的问题。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会清虽然认为被告大顺房产公司与被告天恒基公司在结算时有漏算和少算的问题,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但多付的部分应返还。
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担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依照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法定与其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应有的技术装备。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牵涉工程质量,不管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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